(2014)临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吕鑫永与人寿保险渭南公司、人寿保险临渭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鑫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吕鑫永,男,200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红池村一组,学生,现住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一组。法定代理人吕鑫永,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红池村一组,现住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一组,原告吕鑫永之父。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人寿保险渭南公司),住所:渭南市前进路北段185号。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区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临渭公司),住所: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负责人陈小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鑫永与被告人寿保险渭南公司、人寿保险临渭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鑫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鑫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吕鑫永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