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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吕鑫永与人寿保险渭南公司、人寿保险临渭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鑫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吕鑫永,男,200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红池村一组,学生,现住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一组。法定代理人吕鑫永,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吝店镇红池村一组,现住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一组,原告吕鑫永之父。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人寿保险渭南公司),住所:渭南市前进路北段185号。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渭区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临渭公司),住所:渭南市朝阳大街东段。负责人陈小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鑫永与被告人寿保险渭南公司、人寿保险临渭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鑫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鑫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鑫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吕鑫永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