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武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章兰珍与周增仙、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兰珍,周增仙,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商初字第192号原告:章兰珍。委托代理人:胡彬。被告:周增仙。被告: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兰珍与被告周增仙、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兰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兰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葛一兰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汤晓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晶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