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邓伟、苑广智、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付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邓伟,苑广智,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付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李桂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雅君,女,汉族。被告邓伟,男,汉族。被告苑广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成国,男,汉族。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守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刘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佳,男,汉族。被告付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珍诉被告邓伟、苑广智、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付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桂珍承担。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