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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邹城市北宿镇小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邹城市北宿镇小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张淑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常青,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城市北宿镇小贾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兰诉被告邹城市北宿镇小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代理审判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范家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之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