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张燕与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161号原告张燕,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委托代理人饶进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阳,集团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刘石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燕诉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的委托代理人饶进锋、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石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诉称:原告张燕(艺名:张馨予)目前系我国大陆知名青年影视演员。2012年5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下辖网站(www.mylike.cc)的网页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作乳房整形美容手术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该涉嫌侵权网页中同时标注有被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商业广告属性明显。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对原告的肖像、名誉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原告有“网络第一美女”之美称,系全球亚健康H20国际交流权威论坛公益大使、英纳格手表关隘生命,拥抱月熊公益大使,2011年10月22日应邀出征第24届东京国际电影节。曾出演的影视作品包括《龙门飞甲》(饰:万贵妃)、《精忠岳飞》(饰:梁红玉)、《河东狮吼2》(饰女二号)、《非诚勿扰II》(本名出演)、《宅南总动员》(饰:赵敏)、《夏日恋神马》、《不怕贼惦记》、《车在途》等在内的众多热门大戏。系2010年永生活力品牌亚洲区形象代言人、并为《铜雀台》、网游《穿越火线》生化宝贝、百威FIFA世界杯足球宝贝活动、中国桐乡市世贸中心等国内多家知名产品、游戏的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同时原告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用其肖像用于商���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及内容,原告因此蒙受了诸多误解,其社会评价在一定程序上因之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前。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擅用原告的肖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被告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精神损失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玖万肆仟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职业为演员,被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美容皮肤科、美容外科、医疗美容科等)。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被告经营的广州美莱美容医院网(网址www.mylike.cc)上使用原告的照片进行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及名誉权。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989号)、公证费发票、张燕个人档案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广州美莱美容医院网(网址www.mylike.cc)刊登的“做女人‘挺’好”等文章在文字表述的中间有添加了原告照片;上述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1000元,上述张燕个人档案显示有原告参与了众多影视作品的演出并有大量广告代言。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同时主张被告不认识张燕,也不认识张馨予,要求原告本人出庭并核实原告身份。原告则主张根据公证书上显示的被告网站上使用的照片的人物形象,一般人都可以清楚知道照片上的人物是就是本案原告张燕。另经查明,被告已经在其网站中将涉案照片删除。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网站使用的人物照片是否为原告张燕的照片的问题。虽然被告否认上述照片系原告,但经本院审查,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上所显示的涉案网站上使用的涉案照片人物形象来看,一般公众足以认知上述照片人物就系本案原告,故本院确认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照片人物系本案原告。关于被告是否有侵犯原告名誉权及肖像权的问题。本院上文已经认定涉案照片系原告照片,现被告作为一家营利性机构,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图文宣传时,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故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基于被告公司的经营性质及上述肖像图片周围的文字陈述,上述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极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相应的美容整形项目,故被告上述行为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综上,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确认被告需在经营的涉案网站广州美莱美容医院网(网址www.mylike.cc)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先经法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如被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担)。关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数额,虽然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得经济损失情况,但原告作为知名度较高的演员,其照片被被告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必然会给被告带来一定宣传效益,且原告亦提供了个人档案证明其确实享有高知名度和大量广告代言,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本院综合衡量原告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酌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其中原告为了本次诉讼证据保全所支出的1000元公证费其提供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余维权费用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广州美莱美容医院网(网址www.mylike.cc)首页刊登向张燕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先经法院审定,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逾期不执行,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张燕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三、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张燕公证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440元、被告广州美莱医疗美容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洁人民陪审员 傅 红 亚人民陪审员 贾 保 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肖玲黎丹玲本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