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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权与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陈权。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道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权与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权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权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权负担。审判长  高银山审判员  于长春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