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晓蓉与被执行人张桂红、骆铁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蓉,张桂红,骆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马晓蓉,女,成年,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46号。被执行人:张桂红,女,1979年1月3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七区45号。被执行人:骆铁建,男,1979年10月22日生,住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七区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