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4桃刑初字第38号,印鹏,贩卖毒品,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桃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印鹏,男,1981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设中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刘兆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X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印鹏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贩卖毒品冰毒9克多,得赃款人民币1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5月期间,被告人印鹏要赵成(另案处理)帮其贩卖毒品冰毒,并先后三次给了赵成共计9克冰毒贩卖,事后从赵成手中收取毒资人民币1700元。2、2013年5、6月一天,被告人印鹏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天虹宾馆318房间内,提供毒品冰毒和高俊一起吸食,高俊给了被告人印鹏人民币100元。3、2013年5、6月一天,被告人印鹏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新一佳宾馆328房间内,提供毒品冰毒和高俊一起吸食,高俊给了被告人印鹏人民币100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印鹏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印鹏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事实,被告人印鹏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印鹏的户籍证明,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大队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桃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印鹏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和桃江县公安局关于彭聚金贩卖毒品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讯问笔录复印件,本院(2013)桃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成、高俊、胡永强的证言;被告人印鹏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印鹏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印鹏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印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印鹏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印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印鹏的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兆斌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俐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