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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陈德君、王风海与张文良、张福升、张云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君,王风海,张文良,张福升,张云海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君,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海,男,汉族,白山市地方税务局浑江分局科员,住白山市浑江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鹏云,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良,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升,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原审第三人张云海,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陈德君、上诉人王风海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上诉人陈德君、上诉人王风海。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