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谭红军诉邓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邓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2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并向原告谭某某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谭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桂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