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行监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邱栎媛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烟行监字第21号邱栎媛:你因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烟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房产的一楼套内、套外面积分别是多少并没有查清,按照建筑图纸及房屋现状,一楼的面积应比七楼要多,但七楼的建筑面积为392.45平方米,而一楼面积却成了236.67平方米。被申诉人称已将一楼剩余面积全部公摊到13层中,但在2006年4月17日的测绘数据表中又出现了那一楼的公摊面积。这些都没有查清,造成无端缩水了348.92平方米。2、2006年3月你与出售方共同到被申诉人下属的房管局交易处办理过户,但房管局交易处规定须烟台市中泰房产测绘鉴定事务所再出具一份测绘报告才能过户。因该事务所提供的两次数据报告均属错误,房管局交易处便从此拒绝办理。直至2010年6月被申诉人才同意为你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并提出只能依据2006年4月17日出具的错误报告才可以办理过户,否则仍不给办理。你为了减少扩大的房租损失,无奈被迫同意,二审却以你没有在庭审时申请重新测量而被视为认可此份报告,以此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3、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庭审中你就赔偿问题已提出过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的规定,不应被认定未提出过赔偿请求。综上,请求判令:1、撤销(2011)芝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及(2013)烟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依法审理本案;2、确认被申诉人颁发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行为违法;3、被申诉人赔偿因登记错误致你购买的一层门头登记面积被蒸发348.92平方米,造成10467600元的损失(按每平方3万元计);4、被申诉人赔偿在长达近四年时间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产证,严重影响房屋出租经营而给你造成的损失400万元(按每年100万元计);5、被申诉人赔偿因错误登记致你在出租时因房产登记面积被缩水导致每年少收入租金115059.43元,自购买之日起至该房登记面积纠正之日止。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本院复查认为,你主张被申诉人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所依据的测绘报告不正确,造成房屋面积无端缩水348.92平方米。经查,你与出卖方烟台开发区江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均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确认同意按测绘面积3032.52平方米办证;诉讼中你虽提出不认可测绘报告及补充说明,但却未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重新测绘。因此,你认为房屋面积无端缩水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原一、二审对测绘报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被申诉人依据测绘结论为你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关于损失问题,你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出过赔偿的请求,在一审法院向你宣判并送达法律文书时,你拒绝签收,之后你才提出认为应该由被申诉人对你进行赔偿,你的情况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二审认定你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损失赔偿,因而对此不予审理是正确的。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