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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周克华,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苏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