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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明华与刘金道、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华,刘金道,王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张明华。被告刘金道。被告王凯。原告张明华诉被告刘金道、王凯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金道与王凯系夫妻关系。被告刘金道为生意需要,于2011年12月22日向我借款2万元,我给了他一张2万元的存单,2012年3月9日向我借款1万元,2012年5月27日向我借款7000元,这两次都是给他的现金,当时给我打了三张欠条。后我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因此诉至法院。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金道为生意需要,于2011年12月22日向原告张明华借款2万元,打有欠条,上表明:今欠现金贰万圆(20000元),欠条署名为欠款人为刘金道,欠款日期为2011年12月22日。于2012年3月9日向原告张明华借款1万元,打有欠条,上表明:今欠现金壹万圆整(10000元),欠款人刘金道,欠款日期为2012年3月9日。于2012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打有欠条,上表明:今欠现金柒仟元整(7000元),欠款人刘金道,欠款日期为2012年5月27日。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拒绝偿还借款。另查明借款发生在刘金道与王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查明由欠条三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条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刘金道、王凯在借款后仍未清偿借款属违约,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发生在刘金道与王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贷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刘金道及王凯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金道、王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37000元及实际结清时的利息(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本金37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维春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焦 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