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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钟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程大伦、程莉、吴思珍与马全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大伦,程莉,吴思珍,马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钟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程大伦。申请执行人程莉。申请执行人吴思珍。被执行人马全生。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9)钟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全生在银行的存款6240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全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全生在银行的存款624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