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娟与向丹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向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娟,女,生于1985年8月,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向丹丹,女,生于1993年7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娟与被告向丹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张娟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向丹丹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张娟又提供不了被告向丹丹新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娟的起诉。原告张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露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