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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娟与向丹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向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娟,女,生于1985年8月,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樊毅,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向丹丹,女,生于1993年7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张娟与被告向丹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张娟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向丹丹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张娟又提供不了被告向丹丹新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娟的起诉。原告张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露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