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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东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东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丙。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百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