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东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东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丙。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百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