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吴国山与申学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山,申学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吴国山。委托代理人明宏祥(特别授权)。被告申学余。委托代理人章正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山与被告申学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国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