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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吴国山与申学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山,申学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吴国山。委托代理人明宏祥(特别授权)。被告申学余。委托代理人章正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山与被告申学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国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