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志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周志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1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二层小部分。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强,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东星荷景园1号楼A1层105-110号。代表人黄志雄,该支行行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志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5日通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冠雄审判员 肖一虹审判员 王经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