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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康连与康继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连,康继尧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康连,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康继尧,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康连诉被告康继尧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