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康连与康继尧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连,康继尧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康连,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康继尧,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康连诉被告康继尧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连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