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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傅文平与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文平,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傅文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长乐中路186号副5号。法定代表人朱军峰,总经理。傅文平与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新民二初字(2013)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傅文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傅文平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32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