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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廷坚与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廷坚,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三民初字第62号原告:杨廷坚。委托代理人:胡善方,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振华路206号西港新界8幢1104室。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坚诉被告杭州金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廷坚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廷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杨廷坚负担。审 判 长  俞晓波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包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