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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国培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培,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372号原告:赵国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寿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边灿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绍军,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培与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赵国培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国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培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国培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