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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广记与王殿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记,王殿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杨广记,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殿新,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记与被告王殿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广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广记负担。审判员  吴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