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迎春与黄玉荣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迎春,黄玉荣,韩小记,任立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迎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立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立全,男,汉族。上诉人刘迎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0元,由上诉人刘迎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