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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刘迎春与黄玉荣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迎春,黄玉荣,韩小记,任立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迎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立新,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立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立全,男,汉族。上诉人刘迎春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0元,由上诉人刘迎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