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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商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保祥诉刘宝林、夏心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祥,刘宝林,夏心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0231号原告王保祥。被告刘宝林。被告夏心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祥诉被告刘宝林、夏心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祥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保祥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