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王保祥诉刘宝林、夏心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祥,刘宝林,夏心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0231号原告王保祥。被告刘宝林。被告夏心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祥诉被告刘宝林、夏心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祥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保祥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