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陕赔民申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王建民分家析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胜利,王建民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胜利,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孙满祥,男,194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民,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芳玲,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系王建民之妻。再审申请人王胜利因与被申请人王建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胜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