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王建民分家析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胜利,王建民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胜利,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孙满祥,男,194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民,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芳玲,女,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系王建民之妻。再审申请人王胜利因与被申请人王建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胜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