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濉民一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016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吴某,女,汉族,农民,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家骏附件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