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骈中法、骈道海、刘宝娥、骈自申、范桃花与被上诉人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骈中法,骈道海,刘宝娥,骈自申,范桃花,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骈中法,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骈道海,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娥,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骈自申,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桃花,女,194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骈芳海,职务村支书。上诉人骈中法、骈道海、刘宝娥、骈自申、范桃花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重字笫20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承担各项费用97097.5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骈中法、骈道海、刘宝娥、骈自申、范桃花就被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过程中圈地行为进行信访,2011年11月30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安政信复(2011)052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对五原告反映信访问题予以处理。现五原告基于信访过程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骈中法、骈道海、刘宝娥、骈自申、范桃花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骈中法、骈道海、刘宝娥、骈自申、范桃花诉请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赔偿其信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骈中法、骈道海、刘宝娥、骈自申、范桃花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代理审判员  段 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