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威民一终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沐与山东省文登师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文登师范学校,李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一终字第1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文登师范学校,住所地文登市米山东路西11号。法定代表人丛阳滋,校长。委托代理人赛序军,该校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沐,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吴海霞,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文登师范学校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山东省文登师范学校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万景周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