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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2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崇泽、韦庆连等与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崇泽,韦庆连,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功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1284-4号原告:覃崇泽,农民,住柳城县。原告:韦庆连,农民,住柳城县。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广园路**号*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徐浩翔,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家乐,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覃功信,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崇泽、韦庆连诉被告广西新里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覃功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崇泽、韦庆连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崇泽、韦庆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崇泽、韦庆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为555.5元,由原告覃崇泽、韦庆连负担(已交纳);已交纳的保全费560元退回给原告覃崇泽、韦庆连。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德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