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安徽政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政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熔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安徽政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超,该公司员工。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葛经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政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熔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为129元,由原告安徽政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朱良全人民陪审员 童 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