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海法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与高诚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高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保税区航运中心贻航国际1701室。法定代表人:洪志勇,经理。被申请人:高诚建。申请人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高诚建实际拥有和经营的“紫海顺”轮挂靠在申请人名下。2013年11月25日,“紫海顺”轮在山东石岛水域沉没,14名船员遇难。被申请人不履行实际船东对船员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向遇难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对沉船打捞和油污清理支付了相关费用。上述事实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高诚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紫海航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士骏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