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张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董强与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强,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张商初字第27号原告董强。被告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张冉村。被告孙廷富,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强诉被告淄博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强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原告董强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薛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