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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王文资与周继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资,周继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文资,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山丹县。被告周继亮,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本院审理原告王文资诉被告周继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资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资承担。审判员  季如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