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王文资与周继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资,周继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文资,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山丹县。被告周继亮,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本院审理原告王文资诉被告周继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资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资承担。审判员 季如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