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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少一。被告:安某,女,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安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安某无反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赵红宏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