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少一。被告:安某,女,生于1973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安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安某无反诉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赵红宏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