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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秀兰与被告涂跃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秀兰,涂跃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江秀兰,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潘孝明,系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锦文,系福建建州·联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涂跃昌,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秀兰与被告涂跃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江秀兰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