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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邹梓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梓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771号罪犯邹梓忠。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梓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4)高刑复字第2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和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服刑期至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邹梓忠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7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30.1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邹梓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梓忠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梓忠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