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文演与被告王志锻、王国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演,王志锻,王国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蔡文演,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市永和镇缘和建材贸易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锻,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躼,男,194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演与被告王志锻、王国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方式了结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蔡文演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人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鹤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