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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民终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万莉与宋伟鸣、沈慧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伟鸣,万莉,沈慧芳,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常州豪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新杰电器有限公司,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终字第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伟鸣。委托代理人周凯,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莉。委托代理人祁立波,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宝峰,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慧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宋伟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豪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品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新区新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品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宋伟鸣与被上诉人万莉、沈慧芳、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常州豪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区新杰电器有限公司、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宋伟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伟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989元,减半收取16494.5元,由宋伟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飞审判员  奚旭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