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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善龙与宝应宝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龙,宝应宝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王善龙。被告宝应宝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工业园齐心路。法定代表人许定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龙与被告宝应宝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龙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应宝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龙撤回对被告宝应宝凯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善龙负担。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