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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闫立锋与徐文耀、扬州市通惠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锋,徐文耀,扬州市通惠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闫立锋。委托代理人孙鹏。被告徐文耀,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403140055,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七闸河西老师进修学校院内。委托代理人刘君,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通惠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工业园舜天路109号1幢。法定代表人程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锋诉被告徐文耀、扬州市通惠汽车附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立锋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立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闫立锋负担,本院准其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敏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