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林亚查、林珊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林亚查,林珊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娟,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海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林亚查,女,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珊珊,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查。委托代理人林珊珊,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亚查、林珊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俊平进行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娟到庭,被告林亚查、林珊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亚查、委托代理人林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林亚查于2013年3月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387201303290156的《借款合同》,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贷款银行借款1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9月29日,到期一次性归还。林亚查申请原告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服务,因此,原告为该笔贷款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提供质押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587201303290156-1)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587201303290156-2),被告林珊珊、被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林亚查的上述借款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向林亚查发放贷款,后由于其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原告严格履行担保责任,分别于2013年7月至9月共四次为林亚查代偿了所欠本息1932511.10元。但三被告至今未履行约定义务,偿还原告代偿款项。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林亚查偿还原告代偿款1932511.1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代偿之日即2013年9月2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代偿款全部还清日止;2、被告林珊珊、被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亚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对其自认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1.《借款合同》,证明银行借款给借款人;2.《借款担保服务合同》,证明原告已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3.《最高额质押合同》,证明原告为借款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4.《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原告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反担保保证合同》,证明被告二和被告三为被告一的银行贷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6.《银行代偿证明》,证明原告代被告一清偿欠银行贷款。被告林亚查答辩称,承认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确认欠款本金数额及利息。拖欠贷款是由于生意经营失败,正在筹措资金,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解决。被告林珊珊、被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共同答辩与被告林亚查答辩一致。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受理前,原告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林亚查、林珊珊、广州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被告相关财产,为此,原告预付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办理银行贷款而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所确立的担保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没有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原告作为担保方,按照保证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代被告垫付了所欠本息1932511.10元,原告基于此对被告具有追索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垫付款1932511.10元及自2013年9月2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亚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932511.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珊珊、被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亚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亚查、被告林珊珊、被告广州市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俊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