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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刑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周维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维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702号罪犯周维辉,侗族族。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1)怀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维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以周维辉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年2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服刑期至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4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维辉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全年无扣分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至2013年先后五次在劳动竞赛中较好地完成了目标任务共获奖励分8.5分。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31.3分。2012年一至四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至三季度改造质量季评估分别为较好档、较好档、较好档。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维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维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维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