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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催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一)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催字第01728号申请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官亭乡奎府村。法定代表人,刘保江,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涛,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远成,男,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双竹园村刘洼组,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3453886、10300052.23453881、10300052.23453852、10300052.23453849、10300052.23453848、10300052.23453850、10300052.23453851、10300052.23453853、10300052.23453854、10300052.23453855、10300052.23453856、10300052.23453864、10300052.23453866、10300052.23453869、10300052.23453871、10300052.23453873、10300052.23453875、10300052.23453876、10300052.23453877、10300052.23453878、10300052.23453882、10300052.23453883、10300052.23453889、10300052.23453890、10300052.23453891、10300052.23453892、10300052.23453894、10300052.23453901、出票人为长葛市三荣电器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16246101040011843、付款人为农行长葛市支行、收款人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246101040020471、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长葛市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8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票面金额均为壹拾万元的上述二十八张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永荣硅钢冲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领审判员  李翠琴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