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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临民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吕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江阴市利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吕某某诉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吕某某已预交),由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