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临民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民初字第0118号原告吕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华,江阴市利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某,女,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吕某某诉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吕某某已预交),由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