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汉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蒋廷勇与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660号原告蒋廷勇,男,1972年10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岳阳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原告蒋廷勇诉被告广汉市创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廷勇诉称,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于2013年1月20日受理蒋廷勇与创美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年1月22日尚未作出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的60日审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伤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合计262872元。本院认为,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于2013年1月20日受理了蒋廷勇诉创美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蒋廷勇的劳动能力鉴定系2013年1月16日做出的,故创美建筑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现已委托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并于2014年1月24日做出中止审理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之规定,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是在等待评残结论并已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故,广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争议委员会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原告蒋廷勇也无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廷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仲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