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殿全与刘田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田洲,胡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田洲。委托代理人刘海旭,又名刘文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殿全。上诉人刘田洲因与被上诉人胡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田洲又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田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田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田洲负担。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周云贺审判员 王玉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