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万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