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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万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