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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方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61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崔洪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方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锡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方宏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盈  喆审 判 员 刘  燕  萍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婷婷孙璐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