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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岑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燕芳与被执行人林振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岑法执字第32-1号执行申请人梁燕芳,现住岑溪市梨木镇三益村。被执行人林振岳,男,现住岑溪市梨木镇三益村。申请执行人梁燕芳与被执行人林振岳债权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岑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7月31日支付7000元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之妻李芳在银行的存款13560元履行申请人的执行款项(包括部分履行(2011)岑法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本金7000元,利息20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余款转到109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岑法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覃 强执行员 倪 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健庭 更多数据: